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计提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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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案例:

假定: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合伙企业,由小陈和小李合伙设立,分红比例分别为60%、40%,截止第一季度末累计收入为100000元,成本费用60000元,个人业主承担的社保费用1000元,按核定征税方式(核定所得率为10%),不同情形下,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如下:

1、计算小陈按收入核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0%*60%=6000元

应纳税额 6000*5%=300元

2、计算小李按收入核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0%*40%=4000元

应纳税额 4000*5%=200元

一、查账征税的相关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截止第一季度末累计实现收入100000元,成本费用40000元,业主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1000元,查账征税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3*5000(每个月扣除费用5000元,链接财税【2018】98号)-1000=24000元

2、应纳税额=24000*5%=1200元

二、汇算清缴下纳税调整事项详解

1、 间接法下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注意的是:利润总额为会计口径下的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通常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全额或者部分扣除的税会差异,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以前不允许扣除当期可以抵扣或者是本期有相关税收优惠可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中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接上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财务人员计入当期生产费用合计60000元,其中20000元属于生产经营与业主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20000)-20000*40%-15000-100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10%-1500=2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00*0.6=12000元

4、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剩余保险费、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举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该年度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7%,同时向员工借款10万元,与职工约定的贷款利率8%,已知,当年度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6.5%,根据上述例子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不需要调增,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向职工支付的贷款利息8000元,只能扣除10万元*6.5%=6500元,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

8、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据实扣除。扣除比例按第8条的比例进行据实扣除。

举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该年度核算的职工工资为48万元,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10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关于当年应纳税所得调整如下:

(1)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2)职工福利实际发生10万元,可扣除金额=48*14%=6.7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8万元

(3)工会经费实际发生1万元,可扣除金额=48*2%=0.9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4万元

(4)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2万元,可扣除金额=48*2.5%=1.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2万元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

举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当年经财务人员核算的营业收入为120万元,会计账簿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下:

发生额的60%=4*60%=2.4万元

营业收入的0.5%=120*0.5%=0.6万元

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进行比较,扣除原则孰低扣除,只能扣除0.6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增3.2万元

10、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当年财务人员核算的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合计列支15万元,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下:

可以实际扣除的广宣费=120*15%=18万

实际发生的广宣费:15万元 ,小于计算可扣除限额18万元,所以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无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1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举例:财务搬砖人税务咨询工作室,因需要购置一台研究新产品、新技术的机器设备,价值为5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该年度折旧额0.5万元,如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则需要调减本年度应纳说所得额4.5万元。

13、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注: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骂谁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14、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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